近期交通運輸部、工信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開展對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的治理工作,以全面提升罐車的安全運營水平,整治罐車安全隱患,減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隨著我國道路運輸行業的持續發展,罐車作為道路運輸主力軍之一,保有量也是持續增長,據統計,我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保有量31萬臺,罐車保有量約為16萬臺,占比超過50%,尤其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是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主要車型。
隨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業規模不斷擴大,一些問題浮出水面,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對駕駛員以及過往車輛行人造成巨大的安全威脅和經濟損失,也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業的穩定發展帶來巨大影響。
此次頒布的治理工作方案,將從以下幾點對罐車進行整治:
1
2020年1月1日起,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罐車按照新的準入要求進行登記、辦理道路運輸證,實現新罐車全面合規;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罐體檢驗機構依法開展罐體出廠檢驗工作。
嚴格按照GB18564.1-2019及《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金屬常壓罐體檢驗規則》等技術規范對新生產的罐體進行檢驗,并出具罐車罐體檢驗合格證書。
罐車生產企業使用或生產不合格罐體罐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依法依規對企業進行處罰,暫停或撤銷相關產品公告,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限期整改。對于不合格罐車,交管部門將不予配發道路運輸證。
加強對罐體設計的質量把關,是抓好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安全的源頭。第三方檢驗機構對罐體進行檢驗,將確保罐體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提高罐車準入的門檻,提高罐車本身的安全水平。
2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結合罐車年審工作,運輸企業在年審日期前一個月內將罐車罐體交由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罐體檢驗機構應按照《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金屬常壓罐體檢驗規則》的要求,對在用罐車罐體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合格的出具檢驗合格證書。
檢驗結果不合格的罐車,運輸企業應立即停止使用并根據檢驗意見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否則將注銷其罐車道路運輸證,同時責令運輸企業將罐車退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
沒有罐體檢驗合格證書的罐車,相關部門將不予以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不核發檢驗合格標志,不予通過年審。
此方案完善了常壓罐體檢驗保障制度,通過對運輸企業施壓,保障罐車的安全性。
3
按照相關要求標準,罐車生產企業應在罐車產品使用說明書中載明適裝介質,罐體檢驗機構應在罐體檢驗合格證書上載明適裝介質列表。對于新申報和現存的罐車公告,標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類型,不再標注具體介質品名或項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危險貨物運輸車(罐車)登記業務時,不再核對準運介質的一致性。罐車所配發的道路運輸證上,不再標注準運介質,在備注欄標注“適裝介質見罐體檢驗合格證書”。
運輸企業確需變更在用罐車適裝介質列表的,可以結合本次罐車治理工作,在罐體檢驗前向原罐車生產企業提出變更要求。
由于盛裝不同介質的罐體在設計時對承受壓力、開口等要求不同,因此不按規定介質進行充裝和運輸,混用、亂用、替用等行為極易留下安全隱患。
公告中標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類型,能有效減少運輸企業因對罐體與介質適裝性認識不足,在公告中找不到承運介質相適用的罐車而購買其他不適用罐車的情況出現,進一步加強對罐車準運介質的管理。
4
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在用罐車整改;對存在缺陷的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經調查確認后將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規定開展召回工作。
同時,將利用信息平臺,將嚴重違法違規的罐車生產企業、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罐車檢驗機構納入聯合懲戒名單,實施聯合懲戒。整改合格后,可進行信用修復,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被約談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罐車制造企業或罐體檢驗機構違規三次以上的,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內,運輸企業不予受理其新增運力申請;而罐體檢驗機構則暫停其罐體檢驗資格。
危險貨物運輸的特殊性,使得運輸車輛在設計生產時就應該進行針對性的設計來保證其運行駕駛過程中的安全性。第三方檢驗機構的介入,本應使罐體質量得到保證,使罐車能夠達到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以促進整個危險貨物運輸行業的安全性。
但檢驗機構的失職或違規操作會起到反作用,因此加大拓寬投訴渠道,加強對違規者整改的力度,有利于危險貨運行業的良性發展。
對在用罐車的整改,以及對存在缺陷問題罐車實施召回,都進一步保障了駕駛員、押運員等從業人員的安全,強化了對人身安全直接的保障。
5
2022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規罐車運行。將進一步強化對罐車生產企業和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
采用飛行檢查、暗訪檢查等方式,監管罐體檢驗機構,建立健全對罐體檢驗機構的社會投訴舉報渠道,對未按照規則嚴格檢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違規的罐體檢驗機構進行嚴肅處理,依法吊銷相關資質。
加強路面聯合執法,對存在違規行為的罐車,嚴格進行依法處罰。在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過程中,違法超限超載罐車將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強化對在用罐車介質適裝、超載超限上的監督管理,提高罐車市場準入門檻和違法違規成本,將罐體生產上到在用車輛使用的管理鏈條連接起來,提高罐車的本質安全水平,營造一個安全穩定的危險貨物運輸環境,推進危險貨物運輸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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